一、认定范围
符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条件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
二、认定标准及条件
(一)企业年应税增值税销售额(包括免税销售额)达到或超过以下标准(连续12个月计算,下同):
1、工业企业年应税销售额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
2、商业企业年应税销售额180万元(含180万元)以上。
(二)已开业的小规模工业企业会计核算健全,实际年应税销售额在上述规定标准以下,30万元(含30万元)以上的。
(三)企业具有进出口经营权。
(四)企业持有盐业批发许可证并从事盐业批发。
(五)从事成品油销售的加油站。
(六)企业总分支机构实行统一核算,其总机构年应税销售额达到一般纳税人认定条件,但分支机构年应税销售额未达到一般纳税人认定条件,其分支机构可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三、申请时限
(一)新办企业若预计年应税销售额符合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的,应在办理税务登记后的3个月内(以发证日期起计)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
(二)已开业的小规模纳税人,应在连续12个月内累计应税销售额达到规定标准的次月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
(三)新办企业暂认定期(最长1年)内,应在累计应税销售额达到规定标准(工业100万,商业180万)后的10日内。
(四)企业暂认定期1年满,无论是否达标,应在暂认定期满的次月10日内先办转正申请,再办申报纳税。
(五)企业违规而被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期满一年后,连续12个月内累计应税销售额达到标准条件的,应在达到标准条件的次月。
(六)企业年审时因销售额不达标而被取消资格,不涉及违规行为,应在被取消资格之月起,连续12个月内累计应税销售额达到标准条件的次月10日内。
四、认定手续
纳税人须填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申请审核表》连同下列资料原件及复印件一起报主管税务分局办理审批手续。
1、营业执照副本。
2、税务登记证副本。
3、法人代表、办税人员身份证明(包括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护照原件及复印件)
4、财会人员身份证及会计上岗证。
5、经营场地房产证或租赁合同协议(如为租赁,须提供出租人房产证复印件)。
6、分支机构提供总机构的资格认定证明。
7、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应提供进出口资格证明。
五、暂认定转正式认定的其他规定
(一)暂认定企业办理正式认定手续时,年应税销售额在标准以下,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办理正式认定手续,同时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由审批机关下达《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取消通知书》。
1、会计核算不健全,不能正确核算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或不能提供准确的税务资料的;
2、无固定经营场所或生产设备等固定资产;
3、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严重偷、骗、抗税行为的;
4、连续3个月未有纳税申报或连续6个月纳税申报异常而无正当理由的;
5、不按规定保管增值税专用发票、防伪税控机,造成严重后果的;
6、暂认定期满10日内未提出正式认定申请的。
对于已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但年销售额未达到规定标准的一般纳税人,如会计核算健全,且未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取消其一般纳税人资格,但在年审后的一个年度内限定使用千元版增值税专用发票,个别确有需要的,经严格审核可领购万元版增值税专用发票,月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份数不得超过25份:
1、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严重偷、骗、抗税行为;
2、连续3个月未有纳税申报或连续6个月纳税申报异常而无正当理由的;
3、不按规定保管、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装置、造成严重后果。
(二)暂认定企业办理正式认定手续时,年应税销售额在细则规定标准以上的一般纳税人,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1、会计核算不健全,不能正确核算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或不能提供准确的税务资料的;
2、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但不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正式认定手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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