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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 务 登 记

    江门市国家税务局登记分局设在江门市人民政府行政服务总汇内(迎宾路174—186号)主要负责市区(包括市直、蓬江区及江海区)属国税部门管辖的业户的税务登记和“双定”业户收入额的核定和调整。为了使纳税人能准确、快捷办理有关业务,现将有关业务作如下介绍:

一、开业税务登记

    凡属国家税务局负责管理,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根据不同情况相应提供下列有关证件及资料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一)涉外企业

    1、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壹份;

    2、《全国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壹份;

    3、企业法人身份证或护照原件及复印件壹份;

    4、税务登记表;

    5、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原件及复印件壹份;

    6、银行开户核准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壹份;

    8、房屋产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壹份;

    9、房屋租赁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壹份。

  (二)内资企业(包括私营企业、各类型公司)

    1、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壹份;

    2、《全国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壹份;

    3、企业法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壹份;

    4、税务登记表;

    5、注册资金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壹份;

    6、银行帐号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壹份;

    7、房屋产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壹份;

    8、房屋租赁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壹份。

  (三)个体业户

    1、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壹份;

    2、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壹份;

    3、税务登记表;

    4、法人代表(负责人)相片三张;

    5、房屋产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壹份或房屋租赁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壹份。

  (四)分支机构办理开业注册税务登记,应同时提供总机构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壹份。

二、变更税务登记

    纳税人的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时,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三十日内,持营业执照原件和复印件,税务登记证正、副本,税务登记表,到税务登记分局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如实填写《税务登记变更表》。如业户变更业户名称、法人代表(负责人)、经营地址的,须经主管税务管理部门同意并加具意见才能办理变更。

三、停复业税务登记

    个体双定户纳税人因故在一段时期停业,需向税务机关书面申请。办理前,必须到主管税务机关征收部门结清税款、滞纳金、罚款,交验所领购的发票和《购买发票手折》,并填写《停业登记表》,填妥后按照表格要求到税务部门办理有关审批手续,然后持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及税务登记表到登记分局办理停业手续,由税务登记分局制发《核准停业通知书》和《复业单证领取表》。

    复业时,持《复业单证领取表》到税务登记分局办理,并领回有关证件。

    需延长停业时间的,应在停业期满前十天内向税务部门提出申请。对停业期满未申请延期复业的,视为正常营业纳税人管理。

四、注销税务登记

  (一)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消及其它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前,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二)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而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前,或者住所、经营地点变动前,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三)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注营业执照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四)纳税人在办理税务登记前,必须到征管部门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缴销发票和购买发票手折。并填写《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填妥后按照表格要求到税务管理部门办理有关审批手续,然后连同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和税务登记表到税务登记分局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手续,由税务登记分局制发《注销税务登记通知书》。

五、税务登记验证、换证

    根据《征管法》和国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每年验证一次,每三年换证一次。届时请携带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到税务登记部门验证或换证。(注册税务登记证免验证)。

税务登记分局办税操作流程

办税项目

操作流程

开业登记

在登记分局“资料发售”窗口领购《税务登记表》填妥后连同有关证件及资料到“税务文书受理”窗口受理,受理后到税务登记窗口办理。

变更登记

在登记分局“资料发售”窗口领购《税收登记变更表》,填妥后连同有关证件及资料到“税务登记”窗口办理。
需办理有关企业法人、企业名称、经营地址变更的业户在江海区的办税大厅领《税务登记变更表》,填妥后到税务管理部门办理审核手续,然后连同书面申请以及有关资料到市行政总汇登记分局“税务登记”窗口办理。

停业登记

在江海区的办税大厅领《停业登记表》,填妥后按照表格要求到税务管理部门办理有关手续,然后连同书面申请、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及税务登记表到市行政总汇登记分局“税务登记”窗口办理。

复业登记

持《复业单证领取表》到登记分局“税务登记”窗口办理。

注销登记

在江海区的办税大厅领《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填妥后按照表格要求到税务管理部门办理有关手续,然后连同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及税务登记表到市行政总汇登记分局“税务登记”窗口办理。

年审验证

在登记分局“资料发售”窗口领购《税务登记证验证登记表》,填妥后连同有关证件及资料到“税务文书受理”窗口受理。

年审换证

在登记分局“资料发售”窗口领购《税务登记表》,填妥后连同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和有关证件及资料到“税务文书受理”窗口受理,受理后到“税务登记”窗口办理。

“双定”业户定额的核定

业户办理开业登记后,可向税务登记分局提出申请,在登记分局“资料发售”窗口领购《纳税营业额申报核定表》,填妥后到“税务文书受理”窗口办理。

“双定”业户定额的调整

纳税人核定的应纳税收入额发生变化时,应向税务登记分局申请。在“资料发售”窗口领购《纳税人变更纳税定额申请审批表》,填妥后到“税务文书受理”窗口办理。
税务登记分局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对“双定”业户的定额进行调整。


税务登记分局税务登记所需资料

所需资料及数量

个体户

内资企业

涉外企业

其他单位

分支机构

新办登记

1、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1

1

1

1

1

2、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居民身份证或护照原件及复印件

1

1

1

1

1

3、房屋产权证明原件或房屋租赁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1

1

1

1

1

4、近期免冠一寸相片

3

 

 

 

 

5、《全国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

 

1

1

1

1

6、银行《开户核准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

 

1

1

1

 

7、验资报告复印件

 

1

 

 

 

8、批准证书或批准文件等原件及复印件

 

 

1

1

 

9、企业章程、合同、协议书原件及复印件

 

 

1

 

 

10、总机构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1

变更登记

1、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1

1

1

1

1

2、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居民身份证或护照原件及复印件

发生变更时提供

3、房屋产权证明原件或房屋租赁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发生变更时提供

4、税务登记证正本

5、税务登记证副本

停业登记

1、税务登记证正本

2、税务登记证副本

3、税务登记表

4、停复业报告书或税务文书领取通知书

注销登记

1、税务登记证正本

2、税务登记证副本

3、税务登记表

4、注销申请审批表或税务文书领取通知书

验证换证

1、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2、税务登记证正本

3、税务登记证副本

备注: 1、凡办理变更法人代表(负责人)、经营地址、企业名称的必须经主管税务机关加具意见。

2、办理停业、注销登记请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审批后到登记分局领取通知书。

3、所需复印件规格要求用A4纸复印。

4、工本费:税务登记证(含正、副本及封皮)每套15元;税务登记证镜框每个20元;需增发税务登记副本的,每套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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