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完税证明
纳税人要求开具完税证明,需持本单位证明,到办税服务厅填写申请表,由办税服务厅主管领导终审后办理。
二、外出经营管理证明
纳税人临时到外县、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需办理“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的,必须由纳税人提出书面申请及有关的证明资料(如外出展销应提供主办单位邀请函等),并出示税务登记证副本,到办税服务厅办理。开具的外出经营管理证明交纳税人一式两份,报经营地税务机关审核加具意见,到期退回一份给企业存查。
注:《销货退回与折让证明单》、《金银首钸购货(加工)管理证明单》在办税服务厅办理。
三、销货退回与折让证明单
纳税人发生购货退回、购货折让办理证明单时,可凭有关的货物进出仓单、原始发票、退货折让协议和书面申请到税务管理分局加具意见后转办税服务厅办理,纳税人收到红字发票时应及时将红字进项发票抵扣联冲减当期进项税额,否则以偷税论处,纳税人应在收到红字发票的一个月内,将红字发票影印件及账务处理资料报办税服务厅核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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